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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取保候审: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日前,人民法院就于某某涉嫌玩忽职守案开庭审理,凯信律师团队作为本案辩护人,依法提出起诉书认定事实不清,且于某某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应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法院采纳了该辩护意见。


1、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于某某在生活保障金的发放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长时间对生活保障金发放过程未进行监管,致使其下属行为给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2、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玩忽职守事实成立,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本案处理结果:


被告人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4、主要辩护意见


一部分,事实认定:起诉书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一、关于起诉书认定社区工作科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社会救助、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等工作。


(一)被告人供述:在被告人实际工作内容中,社区工作科的主要工作范围主要是对申请社会救助人员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不包括组织实施发放社会救助金,发放环节仅仅是责任人黄某某将审核确定的低保户信息汇总制作签字簿,将签字簿交由居委会低保专干、低保户盖章确认后转交街道办事处财务科,社区工作科黄某某参与的仅仅是报送环节并非发放环节。而街道办事处财务科与民政局财务科、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如何发放,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科无任何关系,故社区工作科不存在组织发放的职责。


(二)书   证:被告人提交相关政策文件中并未规定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科负有对特困救助资金发放或者发放监督的职责,仅确定了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


无论从规定、福州市级规定、街道办事处具体规定,均未确认社区工作科负有对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发放、监督的职责:


1、及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并未明确街道办事处负有资金发放环节的职责


1)规定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根据该意见二条之规定,民政部、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抽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2)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切实履行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并无资金发放、管理监督检查职责:


根据该意见第四条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


2、福州市级规定:


福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对城镇困难居民家庭实行特困救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民政、财政部门在政府领导下做好资金核算发放和统计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特困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加强对街道、乡镇和居委会工作的检查指导。


对特困救助的管理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特困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保证特困救助金专款专用。各区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在政府领导下,明确各自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做好资金核算发放和统计工作;加强对街道、乡镇和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总结经验,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综上所述,被告人所在的社区工作科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社会救助、低生活保障金的审核工作,但并不负责发放等工作,起诉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玩忽职守行为致使黄某某给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黄某某的犯罪行为系直接原因:黄某某自身未遵守低保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法律意识淡薄,利用工作便利骗取低保金,致使利益遭受损失。


(二)间接原因:制度漏洞系重要原因:


根据《福州市低生活保障办法》二十三条的要求:区、县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保障资金审批、发放的监督管理制度。但福建区民政局、财政局并未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供街道办事处执行。


根据《福建区街道办事处居民科工作职责》虽明确了应做好保障金的发放工作,但对于如何发放以及居委会、社区工作科、街道财务科、民政局社救科、财务科之间需如何交接、流转,无具体规定,导致基层工作人员无参照标准,只是按照多年延续的工作惯例开展相关工作。


综上,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诸多因素,不能认定系被告人之行为致使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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